第一条 为推动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解决我校离退休人员在居家养老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学校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我校离退休人员赠送服务。为规范实施购买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购买服务的主体:家政服务公司。
第三条 购买服务运行方式:
家政服务公司根据我校离退休人员的要求,提供居家养老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购买服务补贴标准:
1.退休人员100元/年/人;
2.离休和省管干部200元/年/人。
第五条 结算方式:凭购买服务消费卡结算购买服务补贴。常住外地或家住镇江但需要的服务项目公司不能提供的,可采用个性化服务方式就近使用,但必需在购买服务消费卡上记录,凭购买服务消费卡到公司兑现,公司按规定收取10%的管理费。
第六条 购买服务一年一清,原则上当年的不得留到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