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大学教职工去世丧事处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教职工去世丧事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3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7年5月24日
江苏大学教职工去世丧事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力提倡丧事简办,一般不成立治丧委员会,不开追悼会。
第二条 本人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要求举行告别仪式的,根据庄重、简朴、节约的原则办理。
(一)对于逝者生前有丧事从简愿望或要求的,家属、亲友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二)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三)告别仪式一律在殡仪馆举行,严格控制规模。
第三条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文件(苏人社发〔2011〕236号)精神,丧葬费不分职级、职称,标准为6000元,由家属包干使用。
第四条 教职工去世后,不分职级、职称,学校发放1500元一次性补助(含租厅费用)。
第五条 教职工去世后,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在外地去世人员的丧事,原则上由其亲属自行处理。
第七条 在职人员去世,告别仪式用车由人事处安排;离退休人员去世, 告别仪式用车由退休教职工管理处安排。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