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先进,推动离退休教职工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广泛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江苏大学老年协会团体和离退休教职工个人,奖励项目原则上指由退管处或学校其他部门组织参加的江苏省和镇江市相关单位举办的比赛、展览等活动。
第三条 参加江苏省各项比赛奖励标准
(一)团体
1.设立一、二、三等奖或一、二、三名的
(1)一等奖(第一名),奖励500元;
(2)二等奖(第二名),奖励300元;
(3)三等奖(第三名),奖励200元。
2.仅设立优胜奖或优秀奖的,奖励300元。
(二)个人
1.设立一、二、三等奖或一、二、三名的
(1)一等奖(第一名):奖励300元;
(2)二等奖(第二名):奖励200元;
(3)三等奖(第三名):奖励100元。
2.仅设立优胜奖或优秀奖的,奖励200元。
第四条 参加镇江市各项比赛奖励标准
(一)团体
1.设立一、二、三等奖或一、二、三名的
(1)一等奖(第一名),奖励300元;
(2)二等奖(第二名),奖励200元;
(3)三等奖(第三名),奖励100元。
2.仅设立优胜奖或优秀奖的,奖励200元。
(二)个人
1.设立一、二、三等奖或一、二、三名的
(1)一等奖(第一名),奖励200元;
(2)二等奖(第二名),奖励100元;
(3)三等奖(第三名),奖励50元。
2.仅设立优胜奖或优秀奖的,奖励100元。
第五条 参加非比赛类展览、展示等文体活动,参照相应级别的三等奖予以奖励。
第六条 各协会经退管处同意方可组织参加其他省、市相关单位组织的文体活动,参加活动参照以上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 各协会或离退休教职工个人自行参加非官方组织主办的文体活动,原则上不予奖励。有组织参加市级以上相关协会或其他群众团体主办的文体活动,参照相应等级降一级予以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