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帮扶力度,加强对身患重病、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精准帮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慰问及困难补助对象:离休干部、老校领导,生病住院、因病致贫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独居、高龄等特殊困难离退休人员,离休干部遗孀、离退休人员“三无”遗属、离退休先进典型及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同志。
第三条 慰问及补助形式:走访慰问携带慰问品或慰问金,不方便走访的,慰问金或困难补助金打入个人工资卡。
第四条 生病住院慰问:
1.厅级老校领导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陪同现任校领导走访慰问,给予2000元慰问金。
2.其他离退休人员由部门负责走访慰问,给予500元慰问金。
3.老同志在外地住院,原则上不到医院探视,慰问金打入老同志个人工资卡;住镇江本地人员生病住院,原则上到医院探视慰问,因故不方便到医院探视的,在其出院后上门走访慰问。
4.生病住院慰问每人每年原则上至多享受一次。
第五条 特殊家庭慰问:对离休干部、80周岁以上无子女或子女不在镇江市的老同志,开展春节、端午、中秋“三节”上门走访慰问,以家庭为单位发放慰问品。
第六条 整生日慰问:对当年虚岁逢十的离退休人员,开展集体祝寿活动,对于行动不便的90岁和百岁寿星,部门领导上门祝寿,发放纪念品和慰问金。整生日慰问金标准:60、70、80岁200元;90岁,300元;100岁,1000元。
第七条 金婚、钻石婚慰问:对当年金婚、钻石婚及白金婚夫妇,开展集体庆祝活动,为每一对夫妇发放纪念品和500元慰问金。
第八条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去世慰问:发放200元慰问金。
第九条 教师节慰问:每年教师节,慰问当年获评先进典型、作出突出贡献的离退休人员,发放慰问金500元。
第十条 春节集中慰问:
1.每年春节前,对符合条件的九类人员开展集中慰问。
2.慰问金标准:
(1)老校领导:厅级老校领导2000元,合并前的处级老校领导1000元;
(2)离休干部1000元,其中享受厅局级待遇的1500元;
(3)高龄人员:80周岁以上400元,90周岁以上800元,100周岁以上1000元;
(4)因病致贫等特殊困难人员,500—1000元(原则上需要本人申请,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困难情况,结合上一年度大病互助补贴金额,经处务会集体研究确定);
(5)住养老院人员,600元;
(6)孤寡、失独人员,500元;
(7)离休干部遗孀,400元;
(8)离退休人员“三无”遗属,60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种及以上情况的,慰问金标准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3.慰问方式:厅级老领导由现任学校领导上门走访慰问,部门负责人陪同;其他需要慰问的离退休人员,由部门负责慰问;离休干部遗孀及离退休人员“三无”遗属,由家属凭相关证明材料领取。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离退休人员慰问、困难补助所需经费,统一纳入年度“离退休人员福利费”专项经费预算,据实列支。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