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江苏大学章程》等法规文件,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部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定部署和学校各项工作安排的重要举措;
(二)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三)部门内部岗位聘任、调整,教职员工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四)部门年度财务预算、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五)大宗物资采购、基建修缮、重要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
(六)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七)离退休人员集中慰问、困难补助申报等重要事项;
(八)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部门书记、处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书记或处长主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党工委和退休教职工管理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工委书记、处长、副处长)。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工委书记、处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由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部门书记、处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书记、处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书记、处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书记、处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事关离退休教职工和部门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相关人员意见。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书记、处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书记、处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五、附则
第十六条 离退休党工委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离退休党工委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校党委审核同意之日起施行,原《老干部部、退休教职工管理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离退休党工委
2020年12月31日